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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塔尔湖镇越宏飞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越宏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5PL07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乃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011号
调查查明,当事人是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在食品经营活动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人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将所销售的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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