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淼泽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02MACCJ9DQ3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华宇蓝郡东区东南角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烟处﹝2023﹞第52号
2023年7月24日16时18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华宇社区秦都区世纪大道会展路皇家高层楼下两单元一层3号门面房(咸阳市秦都区淼泽烟酒店)向当事人王辉(现场负责人:彭素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双中支)6条,芙蓉王(硬)1条,中华(金细支)1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共4个品种,计9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咸阳市秦都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秦烟存通字[2023]第196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50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王辉做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050元10%的罚款,罚款共计505元
505.00元
秦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