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门市东宝区翠竹园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江鑫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2MA49CQ44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5
2019-04-15
(2019)鄂0802民初4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翠竹园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东市监处罚〔2026〕153号
当事人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在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3号,招牌名为“翠竹园大药房”的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和2023年5月9日从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张恒春藿香正气丸”20盒(规格:浓缩丸200丸装,企业名称: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34020136,产品批号:2302281,生产日期:2023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在有效期内销售7盒,剩余13盒放置店内超过有效期,经查询当事人的销售系统显示过期后未销售,该药品进价4.95元/盒,售价10元/盒,药品货值金额130元,因过期药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质量保证协议和店内“速拓医药管理系统[追溯版]Ver25.0821”相关记录等资料予以佐证。 另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以换药的方式从个人手中获得“瑞舒伐他汀钙片”药品4盒(追溯码分别为83464960955062918436、83464961032620312934、83464961069384250259、83464960794153762342),该进口药品是供药者从武汉药店购买的用于治疗自己脑梗的回流药。当事人又于2025年5月11日9:36和2025年5月19日8:19分两次销售给两名不同消费者,每次销售2盒,并刷码进行了医保结算,销价155元/盒,药品货值金额6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凭证、供货方资质等资料,违法所得620元。 调查发现,通过“码上放心”平台查询上述四个追溯码对应“瑞舒伐他汀钙片”药品的生产批号分别为2409B44、2409B44、2409B54、2409B50,当事人未通过店内“速拓医药管理系统[追溯版]Ver25.0821”将上述药品实际批号和追溯码登记入库,但销售上述药品,系统出库记录所刷上述追溯码,对应“批号为506399瑞舒伐他汀钙片”药品2盒、“批号为506365瑞舒伐他汀钙片”药品2盒,出现追溯码与药品批号不符。当事人购销药品使用店内“速拓医药管理系统[追溯版]Ver25.0821”进行管理,没按照药品真实信息出入库等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张恒春藿香正气丸”药品13盒; 3.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罚款10000元; 4.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合计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2
荆门市监处罚〔2023〕3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3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10月13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处方药有:1.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100mg*14s,数量:3盒;2.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苏莱乐 ),规格:5mg*18片,数量:2盒;3.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林),规格:100mg*30s/1,数量:2盒。上述3种处方药均未开具处方。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0.00元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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