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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李军小卤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BNX974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伍家岗区河运新村20-6-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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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有上述电子计价秤,其铭牌显示“上海申衡电子有限公司,宁旅牌,产品型号:ACS-30型电子计价秤准确度等级Ⅲ,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生产编号90607,生产日期21.09.20”等信息。上述电子计价秤是当事人在卤菜经营活动中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3月份,有一名男性到其经营场所推销电子计价秤,现场告诉当事人电子计价秤的称重作弊方式,当事人购买后未留下对方联系方式,无法追溯销售方来源。该电子计价秤在称重时通过按“单价1”、“单价2”和“单价3”,就可以调整秤的计量准确度。当事人没有上述计量器具的购进票据,且未到相关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 截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因当事人未制作购进及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700元罚款;对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处1400元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2、处罚款共计2100元。
21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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