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鹏睿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91MAD0M77D0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北路8号香溢紫郡花园04幢1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新区管市监处罚〔2025〕X00013号
2025年6月7日,当事人将金龙鱼煎炸王专业煎炸用油大豆油放入电炸炉用于加工油炸食品。2025年6月11日,准备更换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时,检测机构到该店抽检,买样3kg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支付买样费15元。后当事人换上新的大豆油炸制食品。当事人共计使用3个电炸炉,抽检样品取自其中一个电炸炉。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经营额为3841.91元。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后,当事人张贴了公告,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可登记要求赔偿。没有消费者反映因使用相关食品造成身体不适及提出赔偿等诉求。因现场有3个电炸炉,抽检样品取自其中一个电炸炉,不能确定使用该批次不合格的过程用油炸制的食品数量,且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以“天”为单位记录,无法区分出换油前后炸制的食品数量,因此使用不合格的油炸制食品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无法确定,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能确定买样费用为15元,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以15元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5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