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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大溪法树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法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7DPBN39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马鞍村担屿24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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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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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3]第460号
2023年11月01日09时51分,本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马鞍村担屿240号当事人林法树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林法树在场,对现场检查人员不申请回避。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用于销售的卷烟利群(楼外楼)1条、云烟(软如意)1条、兰州(硬蓝)1条,共计3个品种3条,卷烟条盒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罗俊(11100552045), 陈西佳(11100552022)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林法树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检查人员不申请回避,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林法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06111644。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2023年11月1日,经领导批准,本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现查明:查获卷烟属当事人林法树所有,当事人在本市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卷烟系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在经营场所向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购入,用于店中销售。至案发之日,该批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1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林法树涉案卷烟作出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处理。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KF2311006):上述卷烟利群(楼外楼)1条、云烟(软如意)1条、兰州(硬蓝)1条共计3个品种3条均属真品卷烟(质检样品不予留样、不予复检),其中每个品牌各鉴定损耗0.1条。同日,本局将《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结论送达当事人林法树,当事人对卷烟鉴定结论无异议。该批涉案的真品国产卷烟进货总额375元。并于2023年11月15日调查终结。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1、温岭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品牌、数量等事实。2、当事人林法树妻子杨云方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入卷烟用于销售的事实。3、当事人林法树妻子杨云方提供的当事人林法树以及杨云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4、当事人林法树妻子杨云方提供的户口簿,证明林法树与杨云方为夫妻关系。5、当事人林法树妻子杨云方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由温岭市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林法树具有合法销售卷烟的资格,并属于个体经营行为。6、当事人林法树妻子杨云方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林法树持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温岭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8、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等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本案当事人林法树没有按规定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程度一般。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75元的6%罚款,计人民币贰拾贰元伍角(¥22.50),上缴国库。将涉案的真品卷烟利群(楼外楼)0.9条、云烟(软如意)0.9条、兰州(硬蓝)0.9条等共计3个品种2.7条鉴定损耗卷烟作价补偿)返还当事人。
22.50元
温岭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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