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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志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317502252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密市白寨镇油坊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2
(2024)豫0183民初11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越鸿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新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5﹞93号
经调查:1、《检验报告》(No:FZ05205464906)中显示的:八珍糕(黑米),商标:双鲜季和图形,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14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40件,于2025年5月16日销售给高唐县旭阳副食批发八珍糕(黑米)4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共1480元,违法所得1480元。 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分析调查,该批次产品霉菌超标原因可能由于该产品在生产前需加“黑米粉”,20250421该批次“黑米粉”在使用过程中开封后未密封保存(如敞开袋子、未盖紧的罐子),导致空气中的霉菌孢子附着并繁殖,从而容易滋生霉菌或细菌,出现结块、霉斑、异味、等变质迹象,经该公司多方查找原因,导致该批次产品霉菌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添加变质“黑米粉”造成霉菌不合格。 《检验报告》(No:FCX25000040586)中显示的:葡萄干蔓越莓八珍糕(烘烤类糕点),商标:龙小凡,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01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30件。于2025年5月3日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区文峰食品商行葡萄干蔓越莓八珍糕(烘烤类糕点)3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1110元。 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分析调查,该批次产品检测霉菌数值为260CFU/g,标准值为≤150CFU/g,霉菌超标原因可能由于该产品在生产前需加“葡萄果干”,20250421该批次“葡萄干”未及时冷藏、储存,在高温天气下“葡萄干”会出现变质风险,从而容易滋生霉菌或细菌,出现霉点、酸味、酒味、等变质迹象,经该公司多方查找原因,导致该批次产品霉菌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添加变质“葡萄干”造成霉菌不合格。 2、《检验报告》(No:ZCJC-SP2506047162)中显示的:原味八珍糕,商标:爱鑫鲜和字母,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13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30件。于2025年5月15日销售给商丘市鸿盛优选原味八珍糕3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1110元。 《检验报告》(No:A225********01010C)中显示的:八珍糕(原味),商标:双鲜季和图形,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0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30件。于2025年6月12日销售给临沂鑫隆食品商行八珍糕(原味)3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1110元。 《检验报告》(No:DP202501625616)中显示的原味八珍糕(糕点),商标:爱鑫鲜和字母,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06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40件。于2025年6月8日销售给合肥常香思食品公司,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480元,违法所得1480元。 《检验报告》(No:JDS202502296)中显示的:抹茶味八珍糕,商标:龙小凡,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02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20件。于2025年6月4日销售给遵义市冯胜食品商行抹茶味八珍糕2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为740元,违法所得740。 《检验报告》(No:B5F804017B5F60S3837)中显示的黑米山药八珍糕(糕点),商标:爱鑫鲜和拼音,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1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20件。于2025年7月3日销售给连云港润旺食品有限公司黑米山药八珍糕(糕点)2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740元,违法所得740元。 《检验报告》(No:2025SBZX01391)中显示的原味八珍糕,商标:爱鑫鲜和AIXINXIAN,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2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20件。于2025年7月4日销售给徐州跃翔商贸原味八珍糕20件,商标:爱鑫鲜和AIXINXIAN,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740元,违法所得740元。 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分析调查,根据其生产工艺及配方,在生产过程中“植物食用油”在该产品的占比量大约为9%~12%,上述批次产品无添加任何防腐剂,在5、6、7月高温天气下,该产品在储存中产生氧化,水解反应,产生游离脂肪酸,导致酸价上升,导致上述产品批次酸价不合格是因为高温天气,“食用植物油”氧化酸败造成。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制定了召回计划并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也未收到有关于上述批次产品不良反应的投诉。 通过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8510元,违法所得8510元。
综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10元;二、并处罚款86000元;三、责令停产停业30天;以上一、二两项共计罚没款94510元。同时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6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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