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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志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317502252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密市白寨镇油坊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2
(2024)豫0183民初11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越鸿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新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5﹞93号
经调查:1、《检验报告》(No:FZ05205464906)中显示的:八珍糕(黑米),商标:双鲜季和图形,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14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40件,于2025年5月16日销售给高唐县旭阳副食批发八珍糕(黑米)4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共1480元,违法所得1480元。 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分析调查,该批次产品霉菌超标原因可能由于该产品在生产前需加“黑米粉”,20250421该批次“黑米粉”在使用过程中开封后未密封保存(如敞开袋子、未盖紧的罐子),导致空气中的霉菌孢子附着并繁殖,从而容易滋生霉菌或细菌,出现结块、霉斑、异味、等变质迹象,经该公司多方查找原因,导致该批次产品霉菌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添加变质“黑米粉”造成霉菌不合格。 《检验报告》(No:FCX25000040586)中显示的:葡萄干蔓越莓八珍糕(烘烤类糕点),商标:龙小凡,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01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30件。于2025年5月3日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区文峰食品商行葡萄干蔓越莓八珍糕(烘烤类糕点)3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1110元。 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分析调查,该批次产品检测霉菌数值为260CFU/g,标准值为≤150CFU/g,霉菌超标原因可能由于该产品在生产前需加“葡萄果干”,20250421该批次“葡萄干”未及时冷藏、储存,在高温天气下“葡萄干”会出现变质风险,从而容易滋生霉菌或细菌,出现霉点、酸味、酒味、等变质迹象,经该公司多方查找原因,导致该批次产品霉菌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添加变质“葡萄干”造成霉菌不合格。 2、《检验报告》(No:ZCJC-SP2506047162)中显示的:原味八珍糕,商标:爱鑫鲜和字母,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13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30件。于2025年5月15日销售给商丘市鸿盛优选原味八珍糕3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1110元。 《检验报告》(No:A225********01010C)中显示的:八珍糕(原味),商标:双鲜季和图形,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0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30件。于2025年6月12日销售给临沂鑫隆食品商行八珍糕(原味)3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110元,违法所得1110元。 《检验报告》(No:DP202501625616)中显示的原味八珍糕(糕点),商标:爱鑫鲜和字母,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06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40件。于2025年6月8日销售给合肥常香思食品公司,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1480元,违法所得1480元。 《检验报告》(No:JDS202502296)中显示的:抹茶味八珍糕,商标:龙小凡,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02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20件。于2025年6月4日销售给遵义市冯胜食品商行抹茶味八珍糕2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为740元,违法所得740。 《检验报告》(No:B5F804017B5F60S3837)中显示的黑米山药八珍糕(糕点),商标:爱鑫鲜和拼音,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1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20件。于2025年7月3日销售给连云港润旺食品有限公司黑米山药八珍糕(糕点)20件,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740元,违法所得740元。 《检验报告》(No:2025SBZX01391)中显示的原味八珍糕,商标:爱鑫鲜和AIXINXIAN,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2日生产的,规格10斤/件,共生产20件。于2025年7月4日销售给徐州跃翔商贸原味八珍糕20件,商标:爱鑫鲜和AIXINXIAN,销售价为37元/件,货值金额740元,违法所得740元。 不合格原因:经当事人分析调查,根据其生产工艺及配方,在生产过程中“植物食用油”在该产品的占比量大约为9%~12%,上述批次产品无添加任何防腐剂,在5、6、7月高温天气下,该产品在储存中产生氧化,水解反应,产生游离脂肪酸,导致酸价上升,导致上述产品批次酸价不合格是因为高温天气,“食用植物油”氧化酸败造成。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制定了召回计划并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也未收到有关于上述批次产品不良反应的投诉。 通过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8510元,违法所得8510元。
综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10元;二、并处罚款86000元;三、责令停产停业30天;以上一、二两项共计罚没款94510元。同时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6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新密市监处罚﹝2025﹞3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国抽平台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001116105005C,该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小米红枣茯苓八珍糕,商标:龙小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1-01,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7日将上述报告送达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于次日将该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郑祖华以签收。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上述报告内显示批次的“小米红枣茯苓八珍糕”产品现货。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5年3月2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上述报告中显示的“小米红枣茯苓八珍糕”是由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生产,生产20件,每件5千克。于2025年1月3日销售至郑州文峰俊欣商贸有限公司20件,销售价为68元/箱,销售货款为1360元,销售货款为1360元。该批次小米红枣茯苓八珍糕货值金额1360元,违法所得1360元。 针对报告的不合格项目,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当事人企业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含有柠檬黄添加剂,且当事人提供的配方也没有含有柠檬黄添加剂,为调查当事人产品不合格原因,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在当事人原料库内抽取原料暗红切丁蔓越莓干、枣丁、熟黑芝麻,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2025年4月22日我局收到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暗红切丁蔓越莓干No:CCICWT25032073标准值为≤0.1g/kg实测值为0.0584g/kg、枣丁No:CCICWT25031858标准值为≤0.1g/kg实测值为未检出、熟黑芝麻No:CCICWT25031859标准值为≤0.1g/kg实测值为未检出的检验报告。经当事人分析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配料“黑芝麻”“蔓越莓”中可以含有柠檬黄成分,GB2760-2014中规定,允许使用量为≤0.1g/kg,另外当事人实际使用的配料表与提供给初检单位华测检测公司的配料表不一致,当事人实际使用的配料表为每12斤成品使用1斤蔓越莓、0.5斤芝麻,经换算为蔓越莓占比8.3%,芝麻占比4.1%。当事人认为检测出的柠檬黄为原料“黑芝麻”“蔓越莓”带入的。对当事人提供的两次配料表和产品不合格原因办案人员不予认可。 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郑志华,而生产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郑德旺,两者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郑德旺辞职,当事人2025年1月21日经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为郑志华,因当时在过年期间,没有变更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制定了召回计划并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也未收到有关于上述批次产品不良反应的投诉。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1360 元; 三、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款 13600 元; 以上二、三两项合并执行罚没款 14960元。 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可用于生产其他食品,执法人员建议对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136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