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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矿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金文注册资本:13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379912613X5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写字楼4505、4513、4514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苏0211诉前调79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湖南中矿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第一分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347号
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罚款50000.0元。
50000.00元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慈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ZKHNB-2410091),明确由当事人为使用单位49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及抢修服务,相关事实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为证。其中48台电梯的下次检测周期为2025年8月,使用单位于2025年8月11日至14日委托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该48台电梯实施检测。检测过程中,检测单位发现该48台电梯均未按TSG 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A1.3.12条款要求完成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试验证明材料。据此,检测单位于8月14日出具48份《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在“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栏注明属“较严重不符合项”,该备忘录为本案核心证据之一。? 2025年8月23日,使用单位依据上述《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委托当事人对该48台电梯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双方约定每台试验费用5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通过服务订单(订单号:PO202508300005101)确认委托关系,实际按45台结算,当事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2500元,相关事实有服务订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2025年8月23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晏彬翔于通过淘宝平台购买56个标注“25千克标准砝码”、实际单重仅200克的泡沫石头道具砝码,支付价款560元,此节有淘宝交易记录、物流凭证及涉案虚假砝码实物照片佐证。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派遣晏彬翔、王子建、向超3名维保人员,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湘J239YC的车辆将上述道具砝码运至使用单位,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工作。?现场作业时,上述3名维保人员仅以10栋一单元货梯(梯11湘14925(19))及客梯(梯11湘14696(19))为操作载体,通过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方式虚构48台电梯的试验过程,拍摄虚假现场照片及视频,并自行出具“试验合格”的《电梯自行检测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确认声明》,相关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车辆行驶轨迹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对本次检测工作履行监督核实职责,于当日将标注“已整改”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及上述虚假确认声明送达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基于该虚假确认声明,向使用单位出具了48台电梯的合格自行检测报告,相关行为本局已另行立案调查处理。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以保障维保电梯安全性能的违法情形。?
1.处罚款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92500元。
70000.00元
张家界市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3
桃市监案字【2025】134号
经查,当事人是2007年3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获准从事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不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不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2025年1月1日,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编号:ZKHNB-2410036),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桃源县碧桂园小区65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抢修服务,合同含税总价为230,400元,截至目前已收取维保费用57600元。 当事人指派其员工何国军(身份证号:430725197510048010)具体负责该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2025年9月4日9时05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何国军存在提前填写电梯维保记录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签署日期为2025年9月4日的记录涉及电梯8台,分别为19栋一单元东台、西台,19栋二单元东台、西台,21栋一单元东台、西台,21栋二单元东台、西台。截至检查时,实际完成维保的仅为19栋二单元东台、西台2台。 签署日期为2025年9月5日的记录涉及电梯9台,包括22栋一单元东台、西台,22栋二单元东台、西台,23栋东台、西台,24栋东台、西台、中台。 签署日期为2025年9月6日的记录涉及电梯8台,包括25栋一单元东台、西台,三期25栋二单元东台、西台,26栋一单元东台、西台,三期26栋二单元东台、西台。 签署日期为2025年9月7日的记录涉及电梯8台,包括27栋一单元东台、西台,27栋二单元东台、西台,28栋一单元东台、西台,28栋二单元东台、西台。 上述除已实际完成维保的2台电梯外,其余31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均属未开展维保工作即提前填写。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另查明,上述维保记录中“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栏的印章,系何国军在未取得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加盖,使用单位对该行为并不知情。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4
长县市监处罚﹝2025﹞X28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中梁星都荟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ZKHNB-2409003),合同期限从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依据合同,当事人承担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使用的中梁星都荟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该小区13栋1、2单元的2台电梯(梯11湘AA07841(22)、梯11湘AA07842(22)),12栋1、2、3、4单元4台电梯(梯11湘AA07843(22)、梯11湘AA07844(22))、梯11湘AA07845(22)、梯11湘AA07846(22)),1栋1、2、3单元的3台电梯(梯11湘AA07829(22)、梯11湘AA07830(22)、梯11湘AA07831(22))及2栋1、2、3单元的3台电梯(梯11湘AA07832(22)、梯11湘AA07833(22)、梯11湘AA07834(2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长县市监特令[2025]第0000275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另查明,依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ZKHNB-2409003),当事人与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约定的保养费用结算方式为季度支付,未约定单次保养的费用结算方式,因此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37000 元。
37000.00元
长沙县市监局
2025-09-10
5
怀市监处罚﹝2024﹞294号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所维保的电梯限速器进行校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所指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37000元。
37000.00元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二局
2024-10-12
6
张市监处罚﹝2023﹞00872号
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与云樾兰庭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共负责云樾兰庭小区40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含税总价为148800元。 2023年7月20日,本局现场对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云樾兰庭小区电梯维保人员为何X和刘XX,当事人实行无纸化维保作业,无纸化维保平台显示,当事人维保人员分别于2023年7月15日12:51:15至16:35:02对云樾兰庭8幢东单元东台电梯、2023年7月15日21:25:10至22:59:53对云樾兰庭7幢西单元西台电梯实施半月保维护保养项目,8幢东单元东台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10076202071440,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3月,7幢西单元西台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10076202071446,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3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对8幢东单元东台电梯和7幢西单元西台电梯实施半月保维保作业时,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2台电梯的应急灯、五方通话等轿厢内半月保维保项目进行作业,同时,仅对底坑内急停开关予以拍照上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底坑半月保维保项目进行作业。 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方式为半保,维保费用包含了200以下的零部件费用,且单台电梯维护保养包含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等内容,各维护保养内容项目均不同,单台电梯单次的维护保养费用无法精确计算。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组织召开整改会议,对云樾兰庭小区电梯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对电梯应急灯、五方通话等轿厢内和底坑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我局检查后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0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