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5936930249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清风坝健康科技产业基地标准厂房B2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3
(2024)苏0391民初626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云龙区城南德发食品商贸行,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6
(2023)渝0115民初655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堰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7
(2023)渝0115民初655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朱*,重庆堰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4
2023-11-30
(2023)渝0115民初655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朱*,重庆堰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0
(2023)渝0115民初655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朱*,重庆堰耳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6
2023-02-08
(2023)渝0115民初2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朱**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7
2020-02-19
(2020)渝0115民初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军昊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9
2023-02-09
(2023)渝0115民初2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朱**与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10
2020-03-30
(2020)渝0115民初541号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军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09
2018-06-26
(2018)渝0115民初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与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3-16
2017-03-03
(2017)渝0115行初5号
原告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蓉梅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90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4月17日,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清风坝健康科技产业基地标准厂房B2栋,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36930249)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0150011521668),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查明:上述20250511批次椒麻味鸡翅(辐照食品)系当事人受重庆旺尚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2025年5月11日进行投料生产,产出成品10件(规格300克×30袋/件),共计90kg。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80元/件,数量10件,共计金额800元,销售所得全由当事人收取。2025年11月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流通环节对当事人2025年5月11日生产的“爽溜溜”牌椒麻味鸡翅(辐照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规格型号:300克/袋,保质期:常温下270天,执行标准:GB2726,抽样数量(含备样):10袋);2025年12月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上述抽样样品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No:SP2025A4794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SP2025A47944),并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11月11日因生产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食品接受本局处罚(文书编号为: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701号),本案中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与上述被处罚食品的生产日期相隔较短,且不合格项目相同,均为菌落总数不合格,故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前已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整改,且于2025年9月1日,当事人对本案中20250511批次椒麻味鸡翅(辐照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35袋,退赔金额94元。经查实本案货值金额为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800元-94元=706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陆元整(¥706.00)。
10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2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70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0250702批次飞天鸡翅(泡卤味)(辐照食品)、20250507批次“爽溜溜”牌火锅味凤爪(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20250603批次“爽溜溜”牌鸡爪(多味)(辐照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950元;2、并处55000元罚款。
55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3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4﹞29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4月17日,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清风坝健康科技产业基地标准厂房2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现查明:2024年3月24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流通环节对阜阳市微润发贸易有限公司颍东第一分公司销售当事人生产的2023-10-21批次山椒花生进行了抽样送检(规格计量称重,抽样数量2.738,备样数量1.118);2024年4月19日,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2024030842),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1项目不符合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3-10-21批次山椒花生生产入库150,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为10元,计算得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2023-10-21批次山椒花生的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为10元;150=15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2023-10-21批次山椒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并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