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秦家屯中大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中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K2QL7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秦家屯镇街道公路北侧第4家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01号
经查,公主岭市秦家屯中大农资经销处于2024年12月27日向辽宁西洋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10吨即200袋“西洋”复合肥料(标注 N-P205-K20 12-18-15总养分≥45% 纯硫基≥11%,现场共 200 袋,净含量 50KG,生产日期/批号:2024/10/17/002,标注生产单位:辽宁西洋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段家乡高山子火车站北600米处),进货价2800.00元/吨,对外销售价格为150.00元/袋,货值金额为30000.00元,共获利2000元。当事人对“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其涉嫌销售的掺混肥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这一违法行为全过程无异议。”
2025年3月26我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举报公主岭市秦家屯中大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销处销售的西洋牌复合肥料进行了执法抽样检测,并对样品进行了送检。
2025年4月21日,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上述肥料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按复合肥GB/T15063-2020标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总养分、总氮未达到标明量。(综合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公主岭市秦家屯中大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中和)送达了检验报告,经现场检查,截止2025年4月28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老康”化肥已全部售罄。经查,公主岭市秦家屯中大农资经销处于2024年12月27日向辽宁西洋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10吨即200袋“西洋”复合肥料,进货价2800.00元/吨,对外销售价格为150.00元/袋,货值金额为30000.00元,共获利2000元。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全过程无异议。”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与证明依据,公主岭市秦家屯中大农资经销处销售的“西洋”复合肥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8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主岭市秦家屯中大农资经销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含自由裁量):
处货值金额30000.00元1.1倍罚款:1.罚款3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3.没收备检样品1千克。
33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