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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华娜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方玲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11525MA66FBUJ1X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蕉村镇凤凰社区中心街87号、89号、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8
2021-06-28
(2021)川15知民初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县蕉村镇陈方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蕉村镇凤凰社区中心街87号、89号、91号,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鲜蔬菜批发;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n抽检不合格批次冯管家航空杯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从高县庆符镇燕新百货经营部购进,共购进60袋,进价5元/袋,进货金额是300元。2025年2月28日按照2025年第一批工业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要求,我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所售冯管家航空杯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测项目中负重性能不符合GB/T 180061-2009标准要求,依据《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n当事人提供有购货单据、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该生产商2024年6月28日生产的一次性杯的检测报告,以及当事人自诉购进时口头询问供应商该产品是否为合格品,供应商确认产品为合格品,并查验该产品的包装箱内确有合格证,同时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产品质量等级:合格品的字样才进行购进。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该产品包装箱内合格证已遗失。该批次冯管家航空杯抽检前已销售16袋,售价8元/袋,共收费128元,抽检用去2袋,收费16元,总收费144元。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止,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还有42袋未销售,执法人员对42袋冯管家航空杯实施扣押。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n1.没收违法所得54元;\n2.没收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日的抽检不合格冯管家航空杯共42袋;\n3.罚款324元。\n罚没款合计378元(大写:叁佰柒拾捌元)
324.00元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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