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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法院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MA796KTE4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畜牧局养殖区东侧精河县新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1幢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泓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县人民法院
2
2025-12-02
买卖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汇龙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3
2025-12-01
(2025)新4004民初1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汇龙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4
2025-10-09
(2025)新2722民初20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精河县中燃能源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温泉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塔秀乡加油加气站,温泉县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县人民法院
5
2025-10-09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温泉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塔秀乡加油加气站,温泉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阿拉山口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县人民法院
6
2025-09-11
(2025)新4004民初1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汇龙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7
2025-09-01
(2025)新4004民初1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汇龙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31
(2025)新4004民初1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汇龙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
裁判文书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5
买卖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汇龙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3
2025-09-30
(2025)新2722民初1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河子市宏飞物流有限公司
精河县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
裁判文书
精河县人民法院
4
2025-09-18
(2025)新2722民初6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精河县人民法院
5
2025-08-15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天山果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精河县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精河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茫丁乡加油加气站;温泉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塔秀乡加油加气站;阿拉山口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温泉县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税稽罚(2025)11号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你加油站在2021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在对外销售成品油时,采取利用个人银行账户隐匿收入的方式,大量销售收入未在账簿中反映,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2028046.78元。其中:2022年9-12月销售订单总数为21148单,订单总金额7494022.02元,优惠立减228031.16元,客户实付7265990.86元,销售数量921935.11升,含税销售额7265990.86元,销售收入合计6430080.41元,申报增值税收入261423.67元,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6168656.74元;2023年销售订单总数为75026单,订单总金额21705274.74元,优惠立减812337.61元,客户实付20892937.13元,销售数量2835925.94升,含税销售额20892937.13元,销售收入合计18489324.91元,申报增值税收入6736808.63元,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1752516.28元;2024年1-5月销售订单总数为25688单,订单总金额6859972.39元,优惠立减258872.09元,客户实付6601100.30元,销售数量875478.17升,含税销售额6601100.30元,销售收入合计5841681.68元,申报增值税收入1734807.92元,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4106873.76元。 (2)2023年9月,你加油站“主营业务收入-货物收入-燃气”账载金额为302213.57元,因财务人员疏忽,申报增值税收入为301345.21元,少申报燃气应税收入868.36元。 (3)2023年11月,你加油站对外出租油罐取得收入35398.23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服务收入”科目,因财务人员疏忽,该笔收入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610433.49元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