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MA602J1M7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2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5
(2024)渝0192民初302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
陈*,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2
2021-05-13
(2021)渝0151民初207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霍**
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1-05-12
(2021)渝0151民初21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
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19-03-27
(2019)渝0151民初115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04
2021-05-10
(2021)渝0151民初217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04
2021-05-10
(2021)渝0151民初207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霍**与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31
2019-05-08
(2019)渝0151民初275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31
2019-05-08
(2019)渝0151民初275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与广安包氏养蜂专业合作社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31
2019-05-08
(2019)渝0151民初275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与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31
2019-05-08
(2019)渝0151民初275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24
2019-03-27
(2019)渝0151民初1702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5-24
2019-03-27
(2019)渝0151民初16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市亲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5-24
2019-03-27
(2019)渝0151民初170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广安包氏养峰专业合作社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23
2019-03-27
(2019)渝0151民初17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第0070号
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一处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4日,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248号的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处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6-12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3〕230号
2022年12月27日, 我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2022年3月17日在重庆市赵氏商贸有限公司泓利生活超市处购进一包“川芝林十全猪蹄排骨汤炖料”,该食品配料表中添加有沙参,然沙参并未被批准为食品原料,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5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