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2748642425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26号院1幢B座1单元12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7
2024-06-07
(2024)陕0302执341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陕西杰豪地产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5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9-27
2022-08-26
(2021)陕0302民初790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杜*与孙**宝鸡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2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17
2020-09-30
(2020)陕0302民初39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荣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7.4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1-17
2020-09-30
(2020)陕0302民初41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荣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87.9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17
2020-09-30
(2020)陕0302民初41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陕西荣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1.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194号
2025年10月9日,本局收到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住宅小区存在公摊水电费问题线索的移送函》。2025年10月23日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金台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宝鸡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金域阳光(金陵湾三期)小区存在物业办公用区域公摊水电费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7年12月26日至今将金域阳光(金陵湾三期)小区物业办公用水、电费交由全体业主分摊。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2025年10月24日,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宝鸡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金域阳光(金陵湾三期)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该公司所管理的金域阳光(金陵湾三期)小区办公区在小区8号楼旁边独立二层楼的一层(面积:300平方米),物业办公区未安装独立水、电表,仅安装公共区域水、电表。办公区水、电费未独立核算,没有缴费票据,办案人员当场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金域阳光(金陵湾三期)小区的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缴费票据、宝鸡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缴费票据、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收款收据。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宝市监责改(2025)25号,责令其在2025年11月10日前对物业办公区域加装水表、电表单独核算,定期公示。2025年11月0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党鹏利)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2017年12月26日入驻金域阳光(金陵湾三期)小区,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西路20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该小区内8栋高层(1、2、3号楼是回迁楼,4、5、6、7、8号楼是商品楼),小区住户1976户,至今,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仍属于前期物业,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未执行一费制,公摊费用科目属于代收代支的公共能耗费用,应单独列账。面向金域阳光(金陵湾三期)小区全体业主的收费项目分为四项:物业服务费:0.9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水电公摊):9.5元/月/户;电梯费:(0.3元/月/平方米);生活垃圾清运费:6元/月/户。 物业办公区在小区8号楼旁边独立二层楼的一层(面积:300平方米),未安装独立水、电表,仅安装公共区域水、电表。办公区水、电费未独立核算。当事人2023年度、2024年度公摊费用科目收支情况审核完成、对外公示。当事人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物业办公用电费、水费等经营支出列支在公摊费用中,暨违规向全体业主又变相收取了相关水电费。由于物业服务办公区域用电、用水无单独的计量表具,无法计算具体金额,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2.罚款 8000元。
8000.00元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