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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狮子镇效群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骆效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HWPE8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狮子镇三叠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15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分为以下几点: ①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0.5元/袋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海苔片(香辣味)”24袋,售价1元/袋,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日,保质期为150天,净含量为22克/袋”,该批“海苔片(香辣味)”2023年12月31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海苔片(香辣味)”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11袋未售出,货值金额11元。 ②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以0.5元/袋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高山脆萝卜(山椒味)”24袋,售价1元/袋,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8日,保质期为8个月,净含量为52克/袋”,该批次“高山脆萝卜(山椒味)”2024年1月8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高山脆萝卜(山椒味)”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6袋未售出,货值金额6元。 ③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以0.5元/袋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剁椒鸡脚筋(辐照食品)”24袋,售价1元/袋,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保质期为常温下9个月,净含量为16克/袋”,该批次“剁椒鸡脚筋(辐照食品)”2023年10月6日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剁椒鸡脚筋(辐照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5袋未售出,货值金额5元。 ④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以0.5元/袋的价格从漕河工贸市场购进该批“大辣片”24袋,售价1元/袋,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保质期为180天,净含量为28克/袋”,该批次“大辣片”2023年11月5日即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在“大辣片”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库存4袋未售出,货值金额4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的进货凭证及销售台账,导致案涉食品的进货数量,销售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自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凭据因保管不慎已遗失且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苔片(香辣味)”11袋、“高山脆萝卜(山椒味)”6袋、“剁椒鸡脚筋(辐照食品)”5袋及“大辣片”4袋; 2、罚款12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的行为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执行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苔片(香辣味)”11袋、“高山脆萝卜(山椒味)”6袋、“剁椒鸡脚筋(辐照食品)”5袋及“大辣片”4袋; 3、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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