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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康源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显坤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28MABM4JP18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胜利街哈罗路东段木材楼(西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5月2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 我局接到汤原县纪委转办的线索,于2025年8月21日到汤原县康源药店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存在处方未保留五年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随货同行单中的盐酸莫西沙星片(生产企业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MS230203,有效期至2025-02-11)、阿托伐他汀钙片(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45769,有效期至2025-09-30)等药品已经销售给顾客了,但是由于时间久远,具体日期不记得,上述药品的处方是由于电脑系统发生故障,重新做系统的过程中导致丢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处方未保留五年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投资人闫显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处方药的药品处方未保存5年的事实。 5.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投资人闫显坤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处方药的药品处方未保存5年的违法行为。 6.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的随货同行单5张。 7.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0.00元
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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