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超驰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冲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577528694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余姚市牟山镇魏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姚应急罚决〔2024〕第000250号
违法事实:2024年7月17日,根据牟山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牟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余姚市超驰五金制品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冲的陪同下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1楼生产车间1处电气开关裸装,未安装配电箱,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5.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 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7月1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超驰五金制品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当事人实施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 3 台(套)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16000.00元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