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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文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L65501060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敦化市渤海街批发市场77号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4
(2025)吉2403民初4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
金*,敦化市华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0
(2025)吉2403民初4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
金华;敦化市华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敦化市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吉2403民初4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
敦化市华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金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从蠡县飒爽山药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购进涉案批次山药4KG,销售出4KG,进价10元/KG,售价14元/KG,该批次商品已全部售出,无剩余。共获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由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销售给敦化市惠购食品超市经销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4NZ014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延州食药监【2016】 214号文件《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圆整(56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2
敦市监行处字(2024)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从辽宁省新民市大喇嘛乡敖多牛村001号农户田福庭(身份证号码:210121196609184318)处购进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5KG,进价6元/KG,销售出5KG,其中3KG销售给敦化市万嘉生鲜大卖场,其余2KG销售给散客,售价7元/KG,该批次商品已全部售出,无剩余。共获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由敦化市万嘉生鲜大卖场经销的螺丝椒(辣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HKCJ2300022-62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并进行现场检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责成王越、孔凡锴组成调查组于当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辽宁省新民市大喇嘛乡敖多牛村001号农户田福庭(身份证号码:210121196609184318)共购进涉案批次螺丝椒(辣椒)5KG,销售出5KG,进价6元/KG,售价7元/KG,该批次商品已全部销售,无剩余。共获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延州食药监【2016】 214号文件《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整(35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3
敦市监行处字(2023)71号
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26日从菜农黄奎河处共购进涉案批次尖椒6KG,进价6元/KG,当日销售给敦化市惠购食品超市4.2KG,售价是7元/KG,共29.4元,零售1.8KG,售价为7元/KG,共12.6元,共计销售42元,违法所得42元。该批次商品已全部售出,无剩余。共获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2年12月8日,我局接到核查处置任务,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任务中,由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销售给敦化市惠购食品超市经销的尖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HKCJ2200119-270,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222403216800274)、检验报告No:HKCJ2200119-270送达敦化市小成蔬菜批发部,并进行现场检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责成孔凡锴、刘泓言组成调查组于当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批次尖椒6/KG,进价6元/KG,销售出6/KG,售价是7元/KG,违法所得42元。该批次商品已全部售出,无剩余。共获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百管埋办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香管理力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延州食药监【2016】 214号文件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拟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人民币肆拾贰圆(42元)。
42.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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