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晏建军 | 注册资本:441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735926381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农安县华家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8
(2024)吉0122民初97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于*
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
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3-12-13
(2023)吉0122行审15号
行政案由
农安县自然资源局
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
农安县人民法院
3
2023-09-11
(2023)吉0122民初6249号
劳动争议
董**
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
农安县人民法院
4
2023-02-15
(2023)吉01民终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
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22
(2021)吉01民终5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
长春一汽实业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3
(2024)吉01民终71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
闫**
裁判文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3
2021-12-25
(2021)吉01民终5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长春一汽实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4-29
2018-10-14
(2018)吉0122行初33号
长春一汽实业食品有限公司诉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9-04-23
2019-04-11
(2019)吉01行终37号
赵**与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一汽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8-09-17
2018-09-04
(2018)吉0122执9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一汽实业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2-19
2017-10-31
(2017)吉0122民初5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一汽实业食品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6〕2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5日销售给珠海市沃小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吨原切五花,销售金额共计60000.00元,东莞市虎门全希鲜蚝自助餐厅为珠海市沃小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分支机构,涉案产品最终流向该餐厅用于经营。该猪肉规格为25kg/件,销售价格为15元/kg,一件原切五花肉是从一头猪身上分割下来的,由于当事人所购进的生猪来自不同的养殖户,生猪购入后混合进入待宰圈统一屠宰,当事人无法追溯并确认涉案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具体来源。综上,不合格的原切五花(猪肉)的货值金额共计375.00元,违法所得共计375.00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通知经销商进行召回,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数量为0。
又查明,当事人所购进生猪主要通过牧原、中粮等网上拍卖平台采购,另有部分直接向养殖户(单批百头以上)收购。生猪进厂后,当事人会同驻场官方兽医检查生猪动检票据、车辆消毒证明、耳标等材料;屠宰之后进行非洲猪瘟、瘦肉精等项目检测;并每半年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一次涵盖76项指标的检验。当事人未主动给猪注射甲氧苄啶与磺胺类药物,不知道该猪肉兽药残留超标,也未接到任何关于该批猪肉的投诉举报,未造成严重后果。
2026年1月12日,我队接到县局稽查科转办的稽查工作任务交办单,农稽交办(2026)第3号,称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东莞市虎门全希鲜蚝自助餐厅(个体工商户)的“原切五花(猪肉)”,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25P050226。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5日销售给珠海市沃小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吨原切五花,销售金额共计60000.00元,东莞市虎门全希鲜蚝自助餐厅为珠海市沃小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分支机构,涉案产品最终流向该餐厅用于经营。该猪肉规格为25kg/件,销售价格为15元/kg,一件原切五花肉是从一头猪身上分割下来的,由于当事人所购进的生猪来自不同的养殖户,生猪购入后混合进入待宰圈统一屠宰,当事人无法追溯并确认涉案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具体来源。综上,不合格的原切五花(猪肉)的货值金额共计375.00元,违法所得共计375.00元。
当事人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切五花(猪肉)兽药残留限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9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吉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00元;2、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375.00元。
5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