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生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751664414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四道河子镇南二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06
(2018)兵9001民初15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殷**
夏**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
2019-05-28
(2019)新4223民初6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31
2020-12-23
(2020)兵民申55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夏**与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5
2020-12-12
(2020)新4223执1408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沙湾县兴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05
2020-11-12
(2020)新4223执1037号
民事案件执行
沙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尹**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7-27
2019-11-11
(2018)兵9001民初15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27
2020-07-21
(2020)兵08民终77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夏**与殷**、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31
2019-12-06
(2019)新4223民初3058号
追偿权纠纷
沙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1411.51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16
2019-11-06
(2018)兵9001民初91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曾**与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04
2019-06-17
(2019)新4223民初6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651562.11元
民事案件
9
2019-09-23
2019-05-24
(2019)新4223民初6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6-12
2017-07-10
(2017)新4223民初1489号
王**与沙湾县恒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20号
(一)房产税
你单位2021年应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共16处,房产总面积3,748.04平方米,房屋原值1,761,553.48元。2021年11月份你单位将成品库2出租给周文霞使用,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20,000元;2022年1月份将成品库出租给刘军辉使用,收取当年租金9,000元;2023年9月份继续出租给刘军辉,一次性收取两年租金20,000元。以上房产折旧均未提足50%,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一款“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1986〕13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产权所有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一)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五)出租房产的,出租房产单位和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人”第六条“房产税计税依据,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第(三)项“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塔城地区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塔城地区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塔城地区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塔城地区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塔城地区沙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塔城地区沙湾县市场监管局
7
2018-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