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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何梅莲水产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梅莲注册资本:1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2MABNE7NA1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新余市渝水区胡家农贸市场538、5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涉案电子秤具通过输入密码“按键360+去皮”后可进入作弊状态,后调整单价1、单价2、单价3等按键可破坏电子秤原有的标准准确度。涉案电子秤具品牌为:“开创KC-833”,生产商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型号为:ACS-30E8,出厂编号为:040261。 据当事人供述,涉案电子秤是于2026年1月份在网上购买的,购进数量1台,作弊密码在购买时商家已进行告知,但其未能提供出购进凭证。另其表示涉案电子秤是作为备用,使用时间较短,面对市场大众进行水产零售时使用,截至案发时,使用涉案电子秤具共计经营额为600元,利润比例为百分之五(即30元),上述情况其未能提供出销售台账记录等佐证材料。执法人员已告知被询问人须保证供述情况的真实性。 综上,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秤的违法所得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合法经营主体;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情况。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具的事实及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秤具的违法所得情况。
1.没收涉案电子秤具1台(详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1200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1230元。
12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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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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