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辉钰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观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1MA399L6L7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88号A栋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8
(2023)赣1021民初182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席*,许**,南城县辉翠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
2
2023-08-16
(2023)赣1021民初182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席*,许**,南城县辉翠洲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食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该批次腐竹从超过保质期到案发期间,在2024年6月16日使用了一次,加工了腐竹炒芹菜。使用数量为0.5斤,剩余4斤被我局扣押。当事人该批次腐竹是在南城县建明干货行采购的。采购价是每袋88元、每袋重量3.75公斤,折合每斤的进价为11.73元。当事人提供了南城县建明干货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腐竹生产厂家等相关资质材料。因当事人是从事酒店经营,餐饮只有早餐,是免费提供入住人员使用。是计算在住宿费里面,我公司按进价计算成本。没有违法所得。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总货值为52.78元。
鉴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5000.00元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2
城卫公罚[2024]8号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咖啡杯(填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具体名称),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元
南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