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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明城镇海艳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海艳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LNT48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明城镇福顺花园二期2号楼1层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72号
当事人于2008年4月16日开始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1日从磐石市二龙调料行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袋涉案如恋香雅牌腐竹,销售价格6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1袋,剩余4袋,货值金额24元。涉案批次“如恋香雅牌腐竹”的标签信息有:产品名称:腐竹,产品品牌:如恋香雅,产品类别:非发酵豆制品,产标标准号:Q/NJT 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41052701222,保质期:12个月,委托商:长春市铁洲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南,西环城路西万盛理想国E组团回迁区E6-1号楼709号房,受委托方:内黄县京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内黄县二安镇工业园区,产地:河南省安阳市,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于2024年2月20日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从磐石市鑫成食品配送中心以2.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7瓶涉案芬达牌橙味汽水,销售价格3元/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剩余7瓶,货值金额21元。涉案批次芬达牌橙味汽水标签信息有:产品名称: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厂商: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吉林)有限公司(代码JL),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825号,产地:吉林省长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22010702096,产品标准号:GB/T 10792,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于2024年4月15日过期。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明确上述商品售出时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45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5月13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磐石市明城镇福顺花园二期2号楼1层6号的磐石市明城镇海艳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的调料区有在售的如恋香雅牌腐竹4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饮料区有在售的芬达牌橙味汽水7瓶,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扣押其已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下达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磐市监食强明字[2024]051301号;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编号:磐市监食清明字[2024]051301号。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到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询问室对上述行为接受调查询问。 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涉案物品如恋香雅牌腐竹4袋、芬达牌橙味汽水7瓶。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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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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