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钧策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465655050574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炮台镇红星村温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7
(2025)辽0213民初1721号
票据纠纷
大连盛怡城贸易商行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隆水泥有限公司,河南省瑞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2
(2024)内07民终144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
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5-25
(2023)辽02民终501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
孙**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3-21
(2023)辽0213民初44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
孙**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1
(2021)辽0213民初8429号
劳动争议
丁**,曹**,王**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润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6
2021-10-12
(2021)辽0213民初54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大连辽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同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姜*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0
2023-03-30
(2023)辽0213民初44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17
2023-06-15
(2023)辽02民终501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27
2022-07-21
(2022)辽0213民初390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大连瑞隆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2223环罚﹝2023﹞015号
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655050574法定代表人:姜钧策地址: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炮台镇红星村温屯(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伊力特嘎查)2023年10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南侧存料区露天存放6堆易起尘物料未苫盖,现场执法人员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米尺测量,测量结果钢渣宽16长63;煤渣宽29长64;混料长41宽38;煤宽21长41;矿沙宽26长28;煤泥宽17长35,该6处易起尘物料堆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易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0月20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为凭。大连辽安中科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2223环罚告字〔2023〕015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序号10中第57项的相关规定;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者物料数量>500吨,该公司6处露天存放易起尘物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测量结果>500平方米。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单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0元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