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干窑镇钟记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小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1MAC2N6NJ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窑兴路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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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烟处[2024]第24号
2024年1月8日,嘉善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窑兴路234号当事人钟小青经营的嘉善县干窑镇钟记副食品商店依法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其正在销售的各类卷烟共计20个品种29.1条,其中:利群(软红长嘴)4.9条、利群(软长嘴)3.7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6条、牡丹(软)2.5条、利群(长嘴)2.2条、云烟(紫)1.5条、南京(红)1.3条、玉溪(软)1.2条、黄鹤楼(硬金砂)1.1条、黄山(新制皖烟)1.1条、中华(软)1.1条、钻石(荷花)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7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7条、芙蓉王(硬)0.7条、云烟(软如意)0.6条、黄鹤楼(软蓝)0.6条、南京(炫赫门)0.6条、黄金叶(金满堂)0.4条、爱喜(薄荷)0.6条。现场检查时,钟小青本人在场。因对该批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又因销售的外国卷烟无专门标识,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钟小青未提出回避申请,也未对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卷烟系当事人钟小青于2023年12月下旬从他人手中购进,所购卷烟准备用于其经营的嘉善县干窑镇钟记副食品商店内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无法查证。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中爱喜(薄荷)0.6条系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1月16日告知当事人钟小青,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价格核定,涉案卷烟总价值6414.67元。据当事人供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总额为5868.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29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钟小青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烟处告[2024]第24号),被处罚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钟小青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总额5868.00元的48%的罚款,计人民币2816.64元,上缴国库;
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8.5条依法择期予以公开销毁。
无标志的外国卷烟0.6条依法予以没收。
2816.64元
嘉善县烟草专卖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