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金承海产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春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0602MA949L468E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山海城A2-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烟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中旬在福建省宁德市海参市场以现金5000元购买冻干海参1箱12.5kg,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冻干海参自己试吃0.5kg左右,抽样基数为11.904kg,对外销售0.5kg(我局执法抽检0.5kg,销售价格为230.00元0.5kg),剩余冻干海参均未对外销售,现场称重为11.377kg(因散装海参存在残渣,自然损耗0.027kg),涉案货值为5475.84元,违法所得230.00元。该批次冻干海参经烟台市标准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验报告 编号No:(2025)2030624,蛋白质、盐分、复水后干重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经营散装冻干海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散装冻干海参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干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冻干海参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冻干海参11.377kg并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在散装冻干海参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在散装冻干海参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