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黔西市宜号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AKAM0Y6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市莲城街道双桥社区莲城金街C区负一层2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74号
经查:1、当事人对购进上述“川南”牌“麻辣海带丝”和“口口脆榨菜”的具体日期已经记不住,仅记得“川南”牌“麻辣海带丝”共购进8袋,进价为1.2元一袋;“川南”牌“口口脆榨菜”共购进5袋,进价为1.5元一袋。2、连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在内,当事人以2元一袋的价格销售了“川南”牌“麻辣海带丝”2袋;以2元一袋的价格销售了“川南”牌“口口脆榨菜”3袋。3、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和记录销售情况。4、当事人陈述其店铺正在办理店铺经营者变更,故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其店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郑军”,《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为“王霞”,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变更经营者姓名前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当事人陈述其店铺未因经营过期食品被查处过,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也查询不到当事人因同类型案件被处罚的信息。 综上,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无法确认其已销售的与涉案食品同批次的食品在销售时是否已超过保质期,故违法所得为2袋×2元/袋=4元。可计算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袋×2元/袋+2袋×2元/袋=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黔西市宜号便利店”经营场所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市市监强制(2024)44号]、《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黔市市监物(2024)44号]及《送达回证》一份4页;《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据提取单》一份5页等一组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郑军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郑军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变更经营者名称前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购销情况。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查询到当事人因同类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证据四:“2403108034064”号《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反映事项转办单》一份1页,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