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格物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明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E5659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56号(万联超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88号
经查,“惠川香辣金针菇”2023年6月24日在松滋国宏商贸有限公司采购20袋,单价:4元,金额80元;“佳仙水煮肉片调料”是2023年3月30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联丰副食经营部采购20袋,单价:8.5元,金额170元。
当事人未根据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0日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16061号,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致使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0月12日进行追踪检查时仍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无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