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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立码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建忠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D1UX3A6H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凰埔村家埔合作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石罚字﹝2025﹞B01号
经调查,广州增立码头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凰埔村家埔合作社东江北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钢结构龙门架、集装箱的建构筑物,其中:自编号①为钢结构龙门架一座:支架底座尺寸为1.3m*1.3m*1.3m,数量为2;架身尺寸为0.9m*0.9m*5.5m,数量为2;横梁尺寸为9m*0.9m*0.9m,数量为1;占地面积为3.38平方米。自编号②为集装箱四间,单间尺寸为6m*3m*2.6m,四间集装箱顺水流方向纵向拼接,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总占用面积为75.38平方米。经核查,上述构筑物位于东江北干流管理范围内,且未办理涉河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广州增立码头有限公司限期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小写:¥76000元)
76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2026-01-14
2
穗增水行罚﹝2024﹞11号
广州增立码头有限公司违法拆除增博大围K20+000标桩段水务设施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对广州增立码头有限公司违法拆除增博大围K20+000标桩段水务设施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广州增立码头有限公司违法拆除增博大围K20+000标桩段限高架,毁坏堤防水务工程设施。 以上事实有:1、经盖章确认的广州增立码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水责改〔2024〕62号)一份;5.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4〕12号),告知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35项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较轻”等次。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您对本(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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