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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瑞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雄燕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MAD3E3A52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城区人民西路(独山水泥厂北侧)洁宝物流园二区内10号仓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应急罚〔2025〕33号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四平村平善坡内的贵港市瑞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广西车船回收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发现:1、厂房内气瓶未正确使用防倾倒装置;2、拆解机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作业半径内有工人在进行拆解作业;3、未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见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未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7条(裁量阶次A),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5条(裁量阶次A),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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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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