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百姓乐元堡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绍宁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BYJL869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元堡乡元堡村五组2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4〕176号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从农贸城流动水果摊贩车上采购,购进数量1件(10kg),购进单价58元/件,购进金额58.00元,销售价格5.98元/kg,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香蕉已无剩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资料、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质证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59.80元,货值金额59.80元,违法所得59.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倍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9.8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59.8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