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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王建彪名烟名酒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1MA70CRQK88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北关村惠苑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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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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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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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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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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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烟处﹝2025﹞第113号
2025年07月07日15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正常检查中来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北关村惠苑小区“神木市王建彪名烟名酒行”,向当事人王建彪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查获当事人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猴王磨砂)6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好猫(金猴王)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7条、南京(炫赫门)10条、芙蓉王(硬细支)9条、好猫(细支长乐)10条、延安(软)2条、延安(红韵)3条,共计9个品种61条整。卷烟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印刷精良,图案清晰,和真品卷烟特征相符,初步查看32位码段来自于神木市本地。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神木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神烟存通字[2025]第113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建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建彪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自家周边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建彪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文件执行,当事人王建彪违法进货总额为1276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王建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对当事人王建彪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760.00元10%的罚款,计1276.00元的行政处罚。
1276.00元
神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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