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南三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海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2PYEC4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鹿城东路1号105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综(执三)罚字﹝2023﹞第019号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东莞市南三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开具的处方单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未使用专用处方,用量超过7日医师未注明原因,同时处方单上调配、核对及发药未署名)的行为。
1.警告;2.处以11000元罚款.
11000.00元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