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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吴建丽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建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5MAC42GY46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詹家镇詹家村龙游县詹家农贸市场21 、22 、31 、32号摊位(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220号
2023年6月20日,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龙游县食用农产品第2季度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检。2023年7月14日,本局收到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KS2360951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抽样检验结果,并现场检查库存情况,经查涉案山药已无库存。 经查明,涉案山药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17日从龙游余某某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是4.1千克,进货价格为16元/千克,实际支付65元,售价是22元/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故货值金额为90.2元,违法所得为25.2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山药时已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留存了进货票据、也建立了进货台账,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保存进货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法定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2元,上缴国库。
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