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旭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087631103J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华容县南山乡青山村五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4
(2023)湘0111民初10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市雨花区大江南土特产品经销部
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0-10-16
(2020)湘0623民初2209号
合同纠纷
贺**
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容县人民法院
3
2020-03-18
(2020)湘0903民初3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肖**,周**
孙**,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8
2020-12-09
(2020)湘0623民初2209号
合同纠纷
贺**与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1
2020-06-28
(2020)湘0623民初5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施**与刘**、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1
2020-11-20
(2020)湘06民终33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刘**、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16
2020-03-18
(2020)湘0903民初327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肖**、周**等与孙**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148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16
2020-08-24
(2020)湘09民终14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孙**、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周**、刘**(以下简称肖**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501484.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0-18
2018-07-04
(2018)湘0623民初747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施**与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4-11
2018-02-02
(2017)湘0623民初1533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刘**与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1-30
2017-11-15
(2017)湘0623执600号
申请支付令
王**与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0-12
2017-07-31
(2017)湘0623执584号
劳动争议
张**和国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9-29
2017-05-02
(2017)湘06民终24号
劳动争议
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3﹞17110号
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328(有效日期至:2027年6月26日)。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乐禾源”酸辣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青辣椒、食用盐、水。食品添加剂为:食用醋酸、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4月22日的“乐禾源”酸辣椒600袋,成本价2.2元/袋,销售价2.6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4月23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乔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560元,获违法所得240元。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食用醋酸、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6月18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750袋,成本价2.1元/袋,销售价2.5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6月20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龙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875元,获违法所得300元。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湘上厨”酱辣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3月3日的“湘上厨”酱辣椒300袋,成本价7.5元/袋,销售价9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3月4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李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700元,获违法所得450元。四、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食用醋酸、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5月20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500袋,成本价2元/袋,销售价2.5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5月21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龙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250元,获违法所得250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7385元,获违法所得总计1240元。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四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1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2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3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份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规格:200/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规格:1000/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进行复查抽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二、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71240元,上缴国库。
7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2
华市监处罚﹝2023﹞17104号
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5301(有效日期至:2027年6月5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食用醋酸、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1月10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600包,成本价2元/包,销售价2.5元/包,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1月11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龙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5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二,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2月2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700包,成本价2元/包,销售价2.5元/包,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2月3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龙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750元,获违法所得350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3250元,获违法所得总计650元。2023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04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锅问厨”鸡肠酸椒(规格:200/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13日)进行复查抽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5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5065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