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蛙有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妙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04MAD6127U7A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213号F3层F3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明市监处罚〔2025〕17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办有营业执照[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包装服务;外卖递送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发证日期: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涉案食品调味料具体信息如下:
1.丘比沙拉酱,数量:1包,标称品牌:丘比KEWPIE,标称生产日:20240122,标称保质期:9个月,标称口味:香甜,购进数量:1包,购进价格:35元,交货日期:2024-02-05,供货商:当事人称为三明市巨诚贸易有限公司。
2.香辣蘸料,数量:1包,标称产品名称:香辣蘸料(微辣味),标称净含量:450g,标称生产日期:2023/10/11,标称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企业:四川翠宏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和兴镇红安村8社,购进数量:1包,购进价格:35元,交货日期:2023-12-22,供货商:当事人称为三明市巨诚贸易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上述两款过期食品调味料均已开封使用,并且与其它尚未过期的调味料摆放在一起陈列于当事人厨房的加工台面上。当事人购进上述两款调味料用于制作油炸食品,开封后就放在加工台使用。当事人声称其日常经营中会定期对库房里的库存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检查,但由于遗漏了检查工作台的原材料导致上述两款调味料存放至过期。鉴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丘比沙拉酱已超过保质期长达一个月,而香辣蘸料已过期超40天,但当事人也未及时清理这两款已经开封的过期调味料,而是继续将其与其他尚未过期的调味料一起摆放于厨房的加工台面上;同时当事人也承认其日常经营中忽略了对加工台上食品原料保质期的日常检查,因此可以推定当事人在上述两款开封后就一直在使用直至其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投料记录,故无法确定上述两款过期调味料用于制作的食品的具体数量,即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案货值金额以现场发现的两款过期调味料的进价计算,共7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在调查取证环节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理由为:1、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2、当事人由于店内员工管理不善,导致调味料过期,已积极整改并建立长效规范机制;3、当事人店铺经营状况不善,处于连续亏损状态,生存压力较大,无力承担高额罚款。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中首次违法的观点符合事实,建议予以采纳,其余观点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建议不予采纳。
本案中,当事人具有以下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1、货值金额较小,仅为70元,未超过1000元;2、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3、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鉴于当事人提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且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检察院相关工作会议精神,本案属于需要集体研判的情形,于2025年8月8日提交三元区市场监管局集体研判会进行研判。
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不属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省《“三小”联席会议纪要》”)所界定的“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生产经营者,但是比照省《“三小”联席会议纪要》,其生产经营规模与“三小”生产经营者大体相同。综合考虑省《“三小”联席会议纪要》中“三、关于可以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执法人员认为,可以参照适用省《“三小”联席会议纪要》“四、关于减轻处罚幅度问题……违反《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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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