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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祥和茶叶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仁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4MA2E1K281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112号第6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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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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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96号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经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开始在松阳县从事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初制茶)批发至今,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27.2平方米。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从某某茶业购进涉案“福鼎白茶”(外包装标签为:名称:福鼎白茶(紧压饼) 原料:福鼎大白茶 净含量:350克 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 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伴下适宜长期保存 生产日期:2014年9月)一个,购进单价为180元/个。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将上述白茶以270元的价格出售给举报人。经举报,2023年4月20日被本局依法查获,现场未发现涉案白茶,该白茶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GB/T31751紧压白茶标准首次发布于2015年7月3日,实施于2016年2月1日,晚于该白茶标注的生产日期。涉案白茶货值金额为2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27.2平方米,从事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初制茶)批发工作,符合规定的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小食杂店。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茶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的执行标准首次发布和实施日期,该生产日期属于虚假生产日期,其销售涉案白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茶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规定的情形,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购进原料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3410元。
341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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