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华瑶族自治县惠生活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9MAC3E46236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碧桂园15栋商业1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13号
2024年1月26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本局辖区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检验。2024年1月29日,该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5日,该公司出具编号为№:4303240103014-S《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虫胺,噻虫胺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上述抽样检验的食品复检申请。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螺丝椒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从江华县沱江镇教育小街的粤鑫蔬菜批发部购进同一批次螺丝椒共购进5公斤,进货价为7元/公斤,进货金额35元。销售价7.96元/公斤,销售了4.63公斤,其中损耗了0.37公斤,销售金额 36.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销售收入36.9元可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 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基准。
50000.00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2
江市监案处字﹝2023﹞92号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31.84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二项共计2031.84元。
2000.00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