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洪湖市新堤杨智五金建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BW320X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茅江大道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3〕208号
2023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令(2023)第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叉车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整改情况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该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仍在使用该叉车。经查,当事人为方便经营场所搬运货物,于2021年8月在武汉市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购买叉车一台(产品名称: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型3.5t、产品编号:020358L7981、额定起重量:3500kg、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318-2021、制造日期:20200407、制作单位: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当事人称购买票据已经遗失。该叉车购买后就开始投入经营场所使用,至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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