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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小媛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3MA1A2BFH3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依安县太东乡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市监处罚[2024]1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在上门推销商贩手中购进灰色袜子5双,每双2元,购货金额1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灰色袜子上印有与耐克商标近似、相仿的图样,我局与商标持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鉴定,该批次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并出具《鉴定证明》证实当事人所销售的灰色袜子为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截止至案发时该批袜子已卖出4双,尚未售出的侵权袜子1双被我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影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居民身份的情况; 证据四: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证据五:《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证明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为涉嫌侵权商品进行鉴定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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