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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言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项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DFFR4641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西路131号7室、133号8、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崇处﹝2025﹞302024004864号
经查:当事人上海言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6日从上海市崇明区侠瀛食用农产品经营部购进养殖的鳊鱼2.1kg,鮰鱼2kg并置于其经营场所水产区待售,当事人为增加水产品销售,吸引消费者购买水产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养殖的鳊鱼和鮰鱼水产品标注为“长江鳊鱼”和“长江鮰鱼”对外销售。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上海言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起至案发,将养殖的鳊鱼和鮰鱼标称为“长江鳊鱼”和“长江鮰鱼”对外销售。在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水产品期间,涉案鳊鱼的平均售价为38.06元/kg,进货价格为30元/kg,销售数量为11.753kg;涉案鮰鱼的平均售价为26.67元/kg,进货价格为20元/kg,销售数量为16.88kg;当事人一共对外销售上述水产品共计897.48元,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2月6日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桥所查获,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07.31元。另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在其水产区鳊鱼和鮰鱼价格牌价签上已删除“长江”字样的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20731万元,罚款0.082924万元,责令改正,警告
829.24元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2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4004505号
当事人上海言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从上海拾搭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8.5元/件的单价购入涉案产品“电子灭蚊拍”,共计5件,并于购买之日起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西路131号7室、133号8、9室的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2024年5月15日,消费者以32.96元/件的会员价购买1件产品。2024年5月22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的日用百货区域以38.8元/件的价格抽样检验2件“电子灭蚊拍”,当事人无偿提供1件“电子灭蚊拍”作为备样,上述产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400359)中检验项目“结构、耐热和耐燃”的检验结果为:“(1)结构不合格:格栅间剩余电压实测值647.8V(大于34V),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第22.103条的要求;(2)耐热和耐燃不合格:包围或支撑格栅的非金属部件进行附录E的针焰试验过程中,铺底层起燃,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第30.101条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其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3件,货值金额共计194元,违法所得25.06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2506万元,罚款0.038800万元
388.00元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3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4003970号
2024年5月16日,本局收到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在上海言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随机抽取待销售的芒果(小台芒)样品1件,经抽样检验,显示芒果(小台芒)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吡唑醚菌酯,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上海言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芒果(小台芒)货值金额为1363.44元,违法所得为1127.63元,剩余未销售的芒果(小台芒)共计19.71kg因品质不佳已经报废处理。吡唑醚菌酯是一种常用的广谱杀菌剂,通过抑制线粒体呼吸作用,最终导致细胞死亡,具有保护、治疗、叶片渗透传导作用,主要用于防治作物上由真菌引起的多种危害。长期摄入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眼睛刺激、胃肠道刺激、肝肾脏不适等症状。在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吡唑醚菌酯项目限值指标≤0.05mg/kg。吡虫啉是一种广谱类杀虫剂,常用于防治作物上的害虫,长期摄入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中毒。在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吡虫啉项目限值指标≤0.2mg/kg。另查: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进购芒果(小台芒)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等文件。另查: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落实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0.112763万元,罚款0.500000万元
5000.00元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4
沪崇(消)行罚决字﹝2024﹞20076号
2024年06月06日,我单位依法派员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西路131号7室、133号8、9室的上海言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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