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莲香楼酒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嘉盈 | 注册资本:4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MAE0GYKJ5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青萝大道8号(办公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番市监处罚﹝2025﹞119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但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于2025年9月1日到2025年9月5日期间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金额共485.8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所得为485.8元。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5.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刀1把、砧板1个、冰盘2个、配料盘2个;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