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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宏毅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宏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D8C37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1188号上岛名苑商业113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3〕435号
经查明:当事人以2.8元/包的价格购进山药薄片清新黄瓜味,随后以3.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区货架上发现1包山药薄片清新黄瓜味仍置于货架上待售,该包山药薄片清新黄瓜味标示信息如下:受委托生产商为“**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为“38克”;生产日期为“20220711”;保质期为“9个月”,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记录,也未做销售记录,涉案山药薄片清新黄瓜味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供应商信息不详,也无法核实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涉案产品售出。以现场查获的1包山药薄片清新黄瓜味计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1包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山药薄片清新黄瓜味;2.罚款3500元。
35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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