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军 | 注册资本:18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1316P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乡马大滩村大免兔小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3
(2021)陕0802民初10270号
合同纠纷
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二罚〔2026〕15001-1号
1.超定员组织生产。该矿属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型的灾害严重矿井,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发现,2025年12月4日八点班12时49分至15时50分,副斜井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为23人,超过国家限员18人规定的28%;2.矿井2026年1月1日早班在进风立井井口动火作业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无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等内容,且现场作业时未将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出;3.矿井2-2煤二号回风大巷测风站处安设的风速传感器未联网上传至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主机;4.矿井进风立井底使用临时风障调节风量,通风设施不可靠;5.矿井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司机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掘进机的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6.查看月度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矿井辅运煤门处在用的电水泵未进行每月1次的防爆性能检查;7.现场检查时,主排水泵房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迎头约10m位置,副斜井掘进面、副斜井反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离工作面迎头8m位置,均超过5m的要求;8.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时,在副斜井反掘工作面进行甲烷故障断电试验,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未联动;9.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号回风大巷措施巷处的机电设备硐室未安设温度传感器;10.矿井未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现场检查时,副斜井反掘工作面安设的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无风无水;11.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家滩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张珑、李抢红、王永吉等人一人一档缺少身份证复印件与学历证书复印件;12.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家滩项目按年度计划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安全知识培训后,未按要求建立一期一档;13.副斜井掘进工作面跟班掘进区队长未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4.主斜井750米处1台1140(660)V水泵开关(编号Z31)未设置金属外壳保护接地;15.副斜井工作面承载段带式输送机多个弹性托辊不转动;16.主副井底联络巷处刮板输送机无遮栏等防护设施;17.副斜井掘进工作面2452m安装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现场检查时,一侧立柱歪斜且未打好拦板;18.井筒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进行了水质和水压观测,未进行水温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19.查看矿井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8月22日副斜井底板加固进行焊接钢筋动火作业,23时作业完毕后,23时30分人员全部离开,专人留守检查不足1小时;20.《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票审批流程及顺序规定“总承包方调度中心、矿建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需签字审批,矿方调度指挥中心,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需签字审批”,查副斜井底板加固焊接钢筋动火作业票审批表,以上部门、人员均未签字审批;21.副斜井反掘工作面处馈电开关外壳与局部接地极连接的耐腐蚀铁线(钢绞线)截面积约25mm2,不足50mm2;22.主排水泵房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搭接处的落煤点下方向机头方向未安装防撕裂保护。
分别1.责令停产(停建)整顿15日(2026年2月2日8时0分0秒至2026年2月17日8时0分0秒),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排查整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的不足与隐患,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依法办矿意识和能力。处壹佰叁拾陆万元的罚款(¥1,360,000.00);2.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3.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4.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7.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9.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0.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4.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6.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7.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8.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9.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0.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1.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2.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1,820,000.00),责令停产(停建)整顿15日(2026年2月2日8时0分0秒至2026年2月17日8时0分0秒),警告。
32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2-02
2
矿安监陕煤二罚﹝2025﹞1004-1号
1.矿井提供虚假情况:煤矿副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设计躲避硐室距离为40米,现场检查时11至12#躲避硐室之间实测距离为55米,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验收单显示该2处躲避硐室施工质量合格;2.煤矿副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设计躲避硐室距离为40米,11至12#躲避硐室之间实测距离为55米,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3.副斜井井口检身不到位。《入井人员检身、登记制度》规定“入井人员检身、登记工作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实际副斜井无把钩工,现场检查时,入井人员可不通过检身通道直接通过井口入井;4.矿井2025年10月份未对副斜井1200m-1400m照明灯、副斜井1300m处排水泵进行防爆性能检查;2025年9月份未对主斜井底使用的探水钻机与钻机开关进行防爆性能检查;5.矿井2025年10月9-10日未对副斜井1650m处馈电开关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6.2025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时,主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第16#顶板离层仪监测牌板显示最后观测日期为2025年10月7日,未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每7天观测1次;7.副斜井1300m处防爆探照灯无入井防爆合格证;8.查看矿井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0月13日四点班副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检修时,掘进机未断电;9.查看矿井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0月9日零点班主副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后配套连续运输设备运行时,有工人在非行人侧进行清煤作业;10.副斜井1750m处带式输送机下方煤泥未及时清理,摩擦底皮带和托辊;11.矿井提供虚假情况:2025年10月15日入井检查期间发现,副斜井1300m处自救器补给站管理台账显示检查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12.2025年8月19日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滩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经理调整为赵传刚,原项目部经理陈磊调整为副经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发生调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修订;13.矿井主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420米位置与副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1130米位置,施工有一处联巷,主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部分回风经过联巷进入副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回风未从源头避免相互切断安全出口;14.现场检查时:副斜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唯一性检测装置处于关闭状态,不具备检测功能;15.《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主斜井井筒施工作业规程》中规定:主斜井采用锚喷支护,初喷距工作面不超过50m,复喷距离工作面不超过100m。现场检查时:复喷距离工作面800m;16.主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1100m位置喷浆机开关及电缆遭受淋水;副斜井第一处排水点附近电力电缆吊挂在水管上,未保持0.3m以上的距离;1800m处带式输送机尾非行人侧电缆拖地,被煤泥掩埋;17.主斜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反掘措施巷采用扩散通风,长度约15m;18.煤矿主斜井、副斜井井筒穿过含水层,《郭家滩煤矿矿井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中说明采用注浆法进行堵水,主斜井落底后进行铺底和注浆堵水,副斜井反掘贯通后注浆堵水。现场检查时:主斜井落底后未进行铺底和注浆,副斜井涌水量较大,且涌水中含有细沙,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9.查回风立井提升机运行记录,2025年10月13日未对提升机错向及上过卷保护进行检查;20.2025年10月16日中班,回风立井井筒开凿工程掘进工作面班长李振宏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1.回风立井提升人员的主、副提升机及进风立井提升人员的副提升机没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22.矿井副斜井目前长2100m,坡度5.5度,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该长坡段巷道内拦车网在2025年9月15日全部拆除,目前无车辆失速安全措施;23.回风立井提升人员的提升机供电线路上分接负荷;24.2025年10月17日检查时,副斜井第四部带式输送机防撕裂保护装置失效。
分别1.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壹拾叁万元的罚款(¥130,000.00);3.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4.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6.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7.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8.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9.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1.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2.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3.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4.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5.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6.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7.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8.处肆万贰仟元的罚款(¥42,000.00);19.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0.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21.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22.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23.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24.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万捌仟元整(¥508,000.00),警告
72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