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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黎红英水面加工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红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ELYQ70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农贸市场1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当事人仅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零售:散装食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主要从事挂面、方面便等散装食品的销售。自2025年4月中旬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生产加工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加工制作面条并对外销售。当事人陈述其经营不规律,生产频率为每周2次,每次生产面条15斤,销售单价为2.5元/斤。为改善制作面条的色泽,当事人于2025年4月底购入一瓶净含量为500克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并约每周使用一次。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停止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主要使用和面机、压面机等设备进行加工,所用原材料包括面粉、碱、鸡蛋及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等。当事人均未建立以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保管、使用记录制度。 经核算,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7周(2025年4月中旬至2025年10月21日),每周生产2次,每次产量15斤,销售单价为每斤2.5元。违法加工生产的面条共制作810斤(15斤*2次*27周=810斤),当事人销售收入共计2025元(810斤*2.5元=2025元)。综上,涉案产品的数量为810斤面条,货值金额为2025元,违法所得20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贵阳乌当小黎水面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主体资格的事实。 2、《检验报告》4份(No:XBJ25520112690246035、No:
1.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散装食品销售且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3.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销售记录制度,也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使用记录等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湿面条5.62kg及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一瓶(净含量400g); 3、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人民币; 4、罚款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 5、责令停止生产。 以上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贰拾伍元(3025元人民币)。
1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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