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红兴隆局直康民粮油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瞿广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2MA19E1WMX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局直3委5栋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红市监处罚[2024]2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销售的6袋火锅川粉超过食品保质期,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21元。2、销售的6袋火锅川粉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3、销售的五得利牌超精小麦粉和圣雪牌小麦粉未离地摆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食品未离地摆放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食品未离地摆放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现场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食品未离地摆放的违法事实;
6、涉案食品照片4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情况;
7、责令改正通知书(双红中心市监责改字〔2024〕0047 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
8、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红市监强制〔2024〕0002号)、送达回证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双红市监财清字〔2024〕0002号)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9、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申请解除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自行销毁涉案食品的情况;
1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红市监解强〔2024〕0002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解除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1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销毁涉案食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2、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销毁涉案食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警告#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