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立园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13279838110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歙县徽城镇黄山路173号1幢1001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歙县新焦点优品百货销售中心
歙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皖1021行初29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歙县人民法院
3
2024-05-09
(2024)皖1021民初163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叶**,叶*,方**
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黄山磐行商贸有限公司
歙县人民法院
4
2022-04-28
(2022)皖1021民初137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毛**
歙县人民法院
5
2021-10-18
(2021)皖1021民初27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歙县新焦点优品百货销售中心
裁判文书
歙县人民法院
2
2025-09-0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歙县新焦点优品百货销售中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7
2025-03-11
(2025)皖10行终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二审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1-05-06
2020-03-13
(2020)皖10民初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23
2020-08-18
(2020)皖10民初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09
2020-05-08
(2020)皖民终4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歙市监处罚﹝2025﹞317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安徽省皖掌柜供应链有限公司以1.8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60袋“蒙牛?鲜牛奶”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蒙牛?鲜牛奶,生产厂商: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产品类型:全脂巴氏杀菌乳,生产日期:20251024,保质期:21天”等事项,当事人以3.5元/袋的价格出售,2025年11月14日前售出52袋,2025年11月14日当日售出5袋,库存3袋食品已于2025年11月15日退还供货商处。 另查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中表述“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提供了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百利包鲜牛奶产品保质期计算的情况说明》,根据情况说明中的计算方式,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蒙牛?鲜牛奶”食品保质期计算起点为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4日当日,其外包装标注保质期均为21天,确认上述“蒙牛?鲜牛奶”食品已于2025年11月14日超过保质期。 上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元,违法所得17.5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柒元伍角。
50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歙市监处罚〔2025〕282号
涉案塑料购物袋[标称生产单位:安徽省润科包装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00㎜×(300+70)㎜)×0.025㎜,承重5㎏]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塑料购物袋环保要求项目中明示公称厚度不符合GB/T21661-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从安徽省润科包装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的塑料购物袋75000个,购进单价0.07元/个,购进总金额5250.00元,购进时索取了购进票据[送(销)货单:3461172]、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截至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售出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塑料购物袋4900个(含抽样100个),销售单价为0.20元/个,故涉案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为15000.00元,违法所得980.00元。另查明,涉案莲花姜(生姜)(购进日期:2025-11-11)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从黄山高新区聚鑫山蔬菜商行(个体工商户)购进涉案批次的莲花姜(生姜)19.5kg,购进总金额151.00元,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和批次莲花姜的《临沂茂华农产品有限公司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截至2025年12月2日,上述批次的莲花姜(生姜)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含抽检的3.197kg),销售单价11.96元/kg,故涉案莲花姜(生姜)的货值总金额233.22元,违法所得233.22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柒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捌拾元; 3;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70100个。
75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3
歙市监处罚﹝2025﹞253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起使用现有电子秤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称重计价,该电子秤在投入使用时将价格计算结果设置为“分位四舍五入”模式。当事人在电子秤上对食用农产品称重后,打印出价格标签,再由收银台扫描标签条码,识别价格信息后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因该电子秤无数据记录功能,无法查清当事人自2024年8月1日起至案发利用上述“分位四舍五入”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明细及多收价款,故违法所得为当事人于2025年7月31日多收取投诉举报人的0.05元(田园徽州笋衣:0.312×59.80=18.6576元,当事人结算收取18.70元)。
1;罚款贰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伍分。
25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4
歙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店内电子秤在投入使用时将价格计算结果设置为“厘位四舍五入”模式,于2024年12月23日多收取投诉举报人的0.01元(人参果:494×12.80*2=12.6464元,当事人结算收取1.65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之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1元,上缴国库;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5
歙市监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之行为。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辣蒜苔”(数量:16.2斤)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4元,上缴国库;三、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6
歙市监处罚﹝2024﹞269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7.8元,上缴国库; 2.罚款149元,上缴国库。
149.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7
歙市监处罚﹝2024﹞179号
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童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7.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头颈部有绳带的款号2303“兔子茄克”1件、货号:33C76“毛毛衣外套”1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393.00元,上缴国库。
393.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8
歙市监处罚﹝2024﹞12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琥珀金丝(酱腌菜)”(数量:4.96斤)、“群英汇脆”(数量:4.364斤)两种食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1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9
歙市监处罚﹝2023﹞266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暖手宝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塑杯备份样1袋; 2、没收违法所得238.8元; 3、罚款2200元;
22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10
歙市监处罚〔2023〕232号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壹元陆角。
-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