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王寨乡王太阳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太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FH2CE0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王寨镇王寨社区下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2024]147号
当事人王太阳2012年办理《营业执照》后,今年外出务工,店铺由其妻子万有芬在家经营,凤冈县王寨乡王太阳副食店内涉案产品:4瓶中国劲酒、5包凤冈锌硒茶(春绿)仙人岭、3根双汇“汇福来”火腿肉肠和2桶酸辣粉,摆放在店内货架上,上诉产品超过保质期;截至 2024年7月25日,未见产品销售台账,经调查该店此次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并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上述产品也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但据当事人反映,中国劲酒进货价格13元/瓶,销售价15元/瓶,凤冈锌硒茶(春绿)仙人岭进货价格30/包,销售价35元/包,双汇“汇福来”火腿肉肠进货价格1.8元/根,销售价2元/根,酸辣粉进货价格4.5元/桶,销售价5元/桶,货值金额251元(大写:贰佰伍拾壹元整),无法提供销售台账,违法所得为无法认定。
上诉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太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万有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3、《现场笔录》1份(2024年7月11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现场图片》4张(2024年7月11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5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