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百家仓储刘河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HGUL3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刘河镇蕲太路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2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从厂家购进“森呼吸”直饮净水器15台,进价1210元/台,因标价过高一直都未售出,后为了体现价格便宜吸引顾客,当事人标示“原价4980元/台,活动价1880元/台”对外销售。该“森呼吸净水器”并未按照4980元的价格销售过,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森呼吸”直饮净水器10台,实际售价1880元/台,货值金额18800元,违法所得6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00元;
2.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34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20100元。
134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