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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海涛注册资本:10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761684769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文峰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舒欣园商住楼1单元2楼201、2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4
(2023)冀8601民初102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2
2020-04-28
(2020)豫05民终1500号
财产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11-19
(2019)豫0506民初2772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4
2019-11-19
(2019)豫0506民初2772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8-12
(2025)豫0523民初31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汤阴金江快捷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6-07
2025-05-23
(2025)豫0502民初2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李*;安阳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0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27
2021-12-08
(2021)豫0502民初62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19
2020-05-11
(2020)豫05民终150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19
2019-12-20
(2019)豫0506民初277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7-26
2015-11-27
(2015)龙民二初字第19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5-12
2017-09-19
(2017)豫0527民初2959号
修理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69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1-05
2017-11-13
(2017)豫05民终5224号
合同纠纷
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1-05
2017-09-19
(2017)豫0527民初2959号
修理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内黄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69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1-14
2017-10-30
(2017)豫0506民初2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建工(集团)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倾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141号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电梯、电梯零配件、五金产品、钢材、建材销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当事人办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1945-2029,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与龙安区林溪畔小区物业公司安阳市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负责该小区20部电梯的维修保养业务。当事人维保人员在2025年9月30日对该小区11号楼东西两部电梯进行维保后,因疏忽于2025年10月21日才对上述两部电梯进行下一次维保,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了15天。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安市监处罚〔2025〕124号
当事人维保人员李世凯、赵学哲于2025年2月22日填写了中华路七个城中村安置房项目(六府市庄)B区4号楼西梯的《半月维保项目(内容)、要求和记录表》,记录表中31各项目结论均为合格。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台电梯当日的视频记录,发现当日并无维保人员对该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期间一直有人员乘梯。 中华路七个城中村安置房项目(六府市庄)的电梯维保合同由开发商(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投资有限)与当事人签订,但仅约定了中华路七个城中村安置房项目(六府市庄)共计15台电梯的总费用,并未详细约定单台电梯每半月维护保养的具体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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